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吳昌孟
吳上權 吳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即以原告請求歸還經本院拍賣訴外人 吳昇鴻 所有楊梅市○○段1552、155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5分之1,以該土地拍定價格合計共150萬元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