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烜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烜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詹烜碩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基於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西門捷運站附近,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下述已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而非法持有,並於107年1月15日22時左右,在其高雄市○鎮區○○○路○○○號8樓之10之住處,從前揭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出部分,以吸食器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後於107年
1月16日14時20分,詹烜碩在高雄市岡山區高雄捷運南岡山站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當場查獲附表編號1、3、
4所示之物,並於同日20時20分為警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時,經該署法警查獲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另其於同日14時37分接受採尿檢驗,送驗後發現其尿液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出具之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3月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液採證取號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0年8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76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雖是在其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所為,然期間既再犯施用毒品案件,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自無再經該程序之必要,而應逕予追訴處罰。
四、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伽瑪羥基丁酸(GHB)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被告所為,是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既是同時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伽瑪羥基丁酸(GHB)而持有,則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之行為,亦一併為前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因誣告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6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9月5月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考量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尚未能戒絕毒癮,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前開保安處分措施實難矯治其惡性,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且所犯是自傷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實害,復參以被告近年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判處罪刑之次數、所持毒品之數量,及被告學歷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見被告警詢筆錄第
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之液體,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與無法與該等毒品析離且無析離實益之包裝袋、外瓶,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識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乃是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55公克)及其包裝袋│1包│├──┼───────────────────────────┼───┤│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22公克)及其包裝袋│1包│├──┼───────────────────────────┼───┤│3│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之液體(驗餘毛重│1瓶│││9.247公克)及其外瓶││├──┼───────────────────────────┼───┤│4│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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