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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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6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姜文能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參
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