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告 蔡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8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10年12月23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
易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88元,及其中新臺幣30,251元自
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世明
法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