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翰
張義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583、6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佳翰、張義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各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文宏 、林佳翰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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