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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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彭貞貞 被告 毛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五頁第十二、十三行關於「1,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300,000」;第五頁第十二、十四、二十一行及第十二頁第三、四行關於「2,115,580」之記載,應更正為「2,415,58
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