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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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009號債權人 徐昌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OLIS.HYDIECALONZ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內容所載,債務人BAUTISTAHYDIECALONZO為一般保證人,請表明得對債務人BAUTISTAHYDIECALONZO逕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或改以「如對債務人SOLISRACHELLYNMARTINEZ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BAUTISTAHYDI
ECALONZO負清償責任。」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