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魏銘賢 被告 韓玉潔
黃建明 邵中杰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