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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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登記裁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甲○○○
號以上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登記裁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委託甲○○○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