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壬○○乙○○庚○○丙○○共同 吳瑞堯 律師選任辯護人 康文毅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辛○○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四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九八七號),被告等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戊○○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李月樵 印章壹顆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甲○○印章壹顆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沒收。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甲○○印章壹顆及如附表所示之印文、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甲○○印章壹顆及如附表所示之印文、署押沒收。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李月樵印章壹顆及如附表所示之印文、署押沒收。
丁○○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且經被告戊○○、壬○○、乙○○、庚○○、丙○○、丁○○等人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為有罪之自白。
二、偽造之甲○○印章一顆,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關於告訴人己○○保險契約(南山人壽公司)部分┌──┬───┬──────────┬────────┬──┐│編號│時間│文書名稱│偽造之署押│數量│├──┼───┼──────────┼────────┼──┤│1│⒎⒎│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上偽造之己○○│壹枚│││││署押││├──┼───┼──────────┼────────┼──┤│2│⒎│保單貸款合約書│其上偽造之己○○│壹枚│││││署押││├──┼───┼──────────┼────────┼──┤│3│⒊⒙│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上偽造之己○○│壹枚│││││署押││├──┼───┼──────────┼────────┼──┤│4│⒐⒛│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上偽造之己○○│壹枚│││││署押││├──┼───┼──────────┼────────┼──┤│5│⒐│保單貸款合約書│其上偽造之己○○│壹枚│││││署押││└──┴───┴──────────┴────────┴──┘附表二:關於告訴人 林月 藮保險契約(新光人壽公司)部分┌──┬───┬──────────┬────────┬──┐│編號│時間│文書名稱│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數量│├──┼───┼──────────┼────────┼──┤│1│⒓⒕│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其上偽造之甲○○│壹枚││││書│署押│││││├────────┼──┤││││其上偽造之甲○○│壹枚│││││印章所偽造之李月││││││藮印文││├──┼───┼──────────┼────────┼──┤│2│⒋⒐│保險單借款借據│其上偽造之甲○○│壹枚│││││署押│││││├────────┼──┤││││其上偽造之甲○○│壹枚│││││印章所偽造之李月││││││藮印文││├──┼───┼──────────┼────────┼──┤│3│⒑⒘│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其上偽造之甲○○│壹枚││││書│印文│││││├────────┼──┤││││其上偽造之甲○○│壹枚│││││署押││├──┼───┼──────────┼────────┼──┤│4│⒑⒘│保險單借款借據│其上偽造之甲○○│壹枚│││││印文│││││├────────┼──┤││││其上偽造之甲○○│壹枚│││││署押││├──┼───┼──────────┼────────┼──┤│5│⒒⒚│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暨同│其上偽造之甲○○│壹枚││││意調查聲明書│印文│││││├────────┼──┤││││其上偽造之甲○○│壹枚│││││署押││├──┼───┼──────────┼────────┼──┤│6│⒒│發票人新光人壽公司,│其上偽造之甲○○│壹枚││││票據號碼TC0000000,│署押│││││面額新台幣10,000元整├────────┼──┤│││之支票│其上偽造之甲○○│壹枚│││││印文││└──┴───┴──────────┴────────┴──┘附表三:關於世華銀行冒名開戶部分┌──┬───┬──────────┬────────┬──┐│編號│時間│文書名稱│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數量│├──┼───┼──────────┼────────┼──┤│1│⒉⒍│存款相關業務申請暨綜│其上偽造之甲○○│壹枚││││合約定書│署押│││││├────────┼──┤││││其上偽造之甲○○│肆枚│││││印文││├──┼───┼──────────┼────────┼──┤│2│⒉⒍│印鑑卡│其上偽造之甲○○│貳枚│││││署押│││││├────────┼──┤││││其上偽造之甲○○│壹枚│││││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