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
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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