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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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491號債權人 詹沛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泳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泳潔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
泳潔企業社負責人已有變更,應敘明請求之債務人係泳潔企業社或 陳士嘉 個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