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聲請人 梅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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