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金田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412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柒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壹柒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字第1484號)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金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以10
0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2010年7月26日編號UL/2010/70332號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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