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葉錦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胡旭玫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葉錦庭110年6月13日110年6月15日150,000元CH-70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