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237號原告 陳秋妤 被告 吳格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格林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主張被告 林正偉 、 范振聰 、 王信邦 、 陳信宏 、 陳耀清 、 陳漢政 、 廖偉豪 、PHAMDINHGIAP(中文譯名: 范庭甲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其中被告范振聰因現由本院通緝中,待被告范振聰緝獲後再另行審理,被告林正偉、王信邦等2人,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8日辯論終結,是原告對被告范振聰、林正偉、王信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另原告以同一訴狀起訴之另5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即陳信宏、陳漢政、陳耀清、廖偉豪、范庭甲等5人,其中被告陳耀清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237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陳信宏、陳漢政、廖偉豪、范庭甲部分,則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