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洪藜溱代理人 楊凱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惟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依消債條例第8條後段之規定,定期命債務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