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博淳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