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398號債權人兆亨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宛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相關之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顯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