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陳文海 即 楊麗花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政輝 即楊麗花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家鄉 即楊麗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政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麗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文海、陳家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被繼承人楊麗花於97年3月28日死亡,債務人陳政輝即楊麗花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