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60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坤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坤玉於民國94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6,579元整自9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46,579元整,及自9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