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85號原告陳益兼法定代理人 陳蔡女竹 原告 陳嘉發
陳嘉文 陳煥程 陳均哲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昕縈 兼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嘉政 被告 林正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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