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調字第475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
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
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
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
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被告甲○○
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民國87年3月14日即已死亡,此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
原告起訴之對象既已死亡而不存在,揆諸前開說明,顯已欠
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原告補正,其訴已不合法,亦無從命
被告之繼承人「續行」訴訟之問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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