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明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移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移送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透明結晶2包(重量如附表所示),經送驗
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0354號鑑驗書1份(見核交卷第9頁)附卷可稽,自屬違禁物無訛;且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被告施用後所剩餘,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9至20頁),且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偵卷第45、47頁、核交卷第15頁)在卷可佐,堪以認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包裝袋各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均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附表:
┌─┬───────┬───────────────┐│編│扣案物名稱│備註││號│││├─┼───────┼───────────────┤│1│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3073公克。│││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922公克。│││【B0000000】│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1969公克。│││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941公克。│││【B0000000】│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