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偉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惠婷 上列聲請人與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給付貨款事件,107年7月20日、107年10月5日庭期開庭內容,因為被告每次答辯內容都不一樣,反反覆覆,希望以錄音核對被告之主張,聲請自費交付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亦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給付貨款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之原告,固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人,惟依其前開所陳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係因認被告每次答辯內容不一反覆,希望以錄音核對被告之主張云云,然本件訴訟中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部分,就聲請人即原告在支付命令聲請狀所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該等貨品,原告並已交付,但被告未給付原告所主張的755,425元貨款等情,被告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已表示不爭執,並已提出以原告前所給付之貨物有瑕疵等節,而主張解除契約,並以對原告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抵銷貨款等理由為抗辯,可見被告已特定其抗辯事由,此有本院本件訴訟107年11月15日、12月20日、1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各1件附於本件訴訟卷內可按。綜上,依本件訴訟進行之情形,已無原告所指被告答辯不一反覆而有核對其抗辯理由情形,是尚難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是本件聲請尚難許可,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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