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家財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家財另有二件可易科罰金之案件,需要聲請人出所辦理結案,且聲請人亦欲與被害人和解,又聲請人原預定於民國101年1月18日結婚,惟因遭羈押而遲未能完成結婚手續,聲請人對所犯案件已坦承認錯,且供出指使者,供述前後一致,並無反覆情形,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雖聲請人僅承認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部分犯行,而否認殺人未遂部分犯行,惟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相關卷證為憑,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聲請人就此部分仍否認犯行,又另有共犯「莊大哥」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101年4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審酌聲請人否認有殺人之犯意,且就其開槍過程之供述情節與證人即被害人 戴韶英 前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經過相異,並另有共犯「莊大哥」未到案,若未予以羈押,尚難排除聲請人勾串共犯或證人以影響本院發現真實之可能,是為確保審判程序之完成,自有羈押聲請人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復參以聲請人所涉犯之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命聲請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聲請人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本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意旨,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不符,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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