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鄭宛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璧川顏淑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英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按當事人間原先約定按期清償,利息採取機動利率計算,但因為債務人違約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已到期。既然是已發生之債務,即應以違約當時之利率計算利息,所有機動利率即應固定下來,故請求時即以固定利率計算利息。是就請求利率部分,請再陳明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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