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張捷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美玉 即布根地酒坊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4月9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肆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