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764號聲請人 莊濬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姓名與股票掛失通知函股東姓名不符,莊濬愷非權利人,應提出五位股東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公司須載明法定代理人名稱),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及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底頁(請以股票掛失通知函五位股東為聲請人,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正本並備註案號112年度司催字第1764號)。
二、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號碼及股東姓名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號碼及股東姓名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聲請人主張其持有之「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仍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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