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農正鮮有限公司代表人 翟自屏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何啟功 訴訟代理人 陳新
魏任廷 鄭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