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五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寄存送達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生效。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邱瑞祥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