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 李淑英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被告 李玉秀 訴訟代理人 駱文科 兼李玉秀之訴訟代理人 李瑞榮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複代理人 徐佩琪 律師被告 李瑞和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郭鐙之 律師被告 簡李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裁判,以本院另案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本件被告李瑞榮對本件原告李淑英、被告李瑞和、簡李淑貞、李玉秀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案件是否准許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