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投資協議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廖高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芳玉 間請求履行投資協議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