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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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 蘇子安 法定代理人 蘇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新│華南銀行埔│105年12月5日│5,000元│ND0000000││││北市光仁高│墘分行│││││││級中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