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告 袁志緯
高公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律師被告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玉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同法第416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請撤銷與被告間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所成立之調解,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向作成該調解之原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