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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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 陳信安 被告仕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淵 被告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士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丁于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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