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松凌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信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 律師被告 易聖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叁萬捌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