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3號上訴人 何莉蕙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邱俊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