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原名: 蔡仁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筆借款之清償期為何,利息自民國96年6月5日起算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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