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5號上訴人 龔乙展
龔柏丞 李世文 魯佩軍 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81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玖仟參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玉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