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 禹振洲 被上訴人 禹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3頁至13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