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朱永煇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執行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1,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