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12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陳紫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陸萬伍仟壹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其超過三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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