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5年12月13日以95年度簡字第11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6年5月8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55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又因犯侵占罪,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於96年9月26日確定。上開㈠、㈡2罪,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22日以96年度聲字第33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7月27日以95年度訴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
6月,減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96年9月5日確定。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20日以96年度訴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5日,於97年1月26日確定。㈤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
8日以97年度訴字第52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7年5月15日確定。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13日以96年訴字第363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7年7月4日確定。㈦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21日以97年度訴字第23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8月11日確定。上開㈣、
㈤、㈥、㈦5罪,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27日以97年度聲字第42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
1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4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0年3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185號函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