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8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82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零參拾元,及其中肆萬
伍佰參拾 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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