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7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45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1年7月19日在臺北市○○區○○路與民權東路口之真鍋咖啡店內,向乙○○(原名 潘蓁豐 )佯稱有一筆新臺幣(下同)6億元之遺產尚未取得,待其取得遺產後,將無息借予乙○○100萬元,又訛稱其將投資購地興建精舍,需要支票週轉現金,並表示其所開立之支票,日後其均會負責兌現,使乙○○信以為真,而將其所有之空白支票(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發票人:潘蓁豐,票號AT0000000-AT0000000號)19張交付予甲○○使用。甲○○取得支票後,即在支票上填寫如附表所示15張支票之金額後(其中票號AT0000000、31、35、41、45號並未提示),交付予 陳庭宇王金連羅月琴周佰志蔡建楠林玟君歐玉輝陳秀瑜江錦舜魯艾德蘇海濤 等人,金額共計1億7,550萬元。嗣乙○○陸續接獲跳票通知,發現金額實非自己所能支付,遂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謊報遺失(乙○○涉犯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犯行,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士簡字第514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述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持票人陳庭宇、王金連、羅月琴、周佰志、蔡建楠、林玟君、歐玉輝、陳秀瑜、江錦舜、魯艾德等人於警詢時供證屬實,而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已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亦有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91年11月21日北市九信社業字第1128號函檢附對帳單、票據退票補足登記表、支票、退票理由單及票根在卷可稽,又被告名下並無財產,自91年8月起即開始積欠行動電話費用,財務狀況已出現問題等情,亦有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1年11月14日法警00000000號函文檢附電信費帳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佐。綜此,由上開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等補強證據,足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⑴被告國小畢業之學歷,智識程度非高;⑵被告與告訴人同為修行之人士,利用告訴人向其靈修學習之信賴,詐取告訴人所有空白支票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⑶被告簽發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支票與持票人,實際調借之款項雖不及100萬元,惟仍造成告訴人信用破產,告訴人並因此涉犯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而被判有罪確定,顯見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非輕;⑷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以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取得人│票號│金額│├───┼───────┼──────┤│陳庭宇│AT0000000│25萬元││├───────┼──────┤││AT0000000│500萬元││├───────┼──────┤││AT0000000│155,000元│├───┼───────┼──────┤│王金連│AT0000000│3,000萬元│├───┼───────┼──────┤│羅月琴│AT0000000│65,000元│├───┼───────┼──────┤│周佰志│AT0000000│5,350萬元││├───────┼──────┤││AT0000000│5,000萬元│├───┼───────┼──────┤│蔡建楠│AT0000000│5萬元│├───┼───────┼──────┤│歐玉輝│AT0000000│25萬元│├───┼───────┼──────┤│陳秀瑜│AT0000000│600萬元│├───┼───────┼──────┤│江錦舜│AT0000000│3萬元│├───┼───────┼──────┤│魯艾德│AT0000000│1,000萬元│├───┼───────┼──────┤│蘇海濤│AT0000000│1,000萬元│├───┼───────┼──────┤│不詳│AT0000000│500萬元│├───┼───────┼──────┤│不詳│AT0000000│520萬元│├───┼───────┼──────┤│合計│15張│1億7,5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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