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 魏侯桂美 相對人 許順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6日向原債權人 魏楚侯 借用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4月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8年10月6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嗣因原債權人魏楚侯於100年12月22日死亡,系爭抵押權及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由聲請人依法繼承,並經登記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據、收據、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雲院通家悅決字第0483
7號函、分割繼承協議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麥寮鄉│新吉││562│林│305.30│全部│重測前:橋頭段324-58地號││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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