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生前籍設苗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苗栗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所為之95年度苗交簡字第555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31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時,業於民國96年4月2日死亡之事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撤銷原判決,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