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舉 等20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 沈羚 鏵即 沈日 請求分割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而原告所主張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沈羚鏵即沈日之土地應繼分為20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170元(計算式:3,526×5,900×1/20=1,040,1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263│建│2│公同共有1分之1│├─┼───┼────┼───┼──┼────┼─┼────┼───────┤│02│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263-1│道│46│公同共有1分之1│├─┼───┼────┼───┼──┼────┼─┼────┼───────┤│03│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263-2│建│2,838│公同共有1分之1│├─┼───┼────┼───┼──┼────┼─┼────┼───────┤│04│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263-3│建│260│公同共有1分之1│├─┼───┼────┼───┼──┼────┼─┼────┼───────┤│05│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263-4│建│39│公同共有1分之1│├─┼───┼────┼───┼──┼────┼─┼────┼───────┤│06│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263-5│建│298│公同共有1分之1│├─┼───┼────┼───┼──┼────┼─┼────┼───────┤│07│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263-6│建│16│公同共有1分之1│├─┼───┼────┼───┼──┼────┼─┼────┼───────┤│08│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263-7│道│27│公同共有1分之1│├─┴───┴────┴───┴──┴────┴─┴────┴───────┤│備註:││⒈上開八筆土地面積共計3,526平方公尺││⒉上開八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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