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俊學
陳勝運 陳花被告 劉家宏
劉陽明 周麗卿 上列被告劉家宏因民國99年度交上易字第29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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